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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6月20日(记者 蒙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过罚相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海口市市场监管领域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已划转至海口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商务领域、粮食领域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中,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征求意见稿》提到,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此外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约谈、提醒告诫、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对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至7月16日,公众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hk66795048@163.com;或来电联系:(0898)68625344\66757907,也可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办公区17栋南楼1035室,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