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2023-01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94,001,038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7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2,838,079.9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公司控股股东显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1,644,213,619
股)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7 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
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93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93 元人民币。
(4)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077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 99 号
邮编:300461
邮箱:tianjinport@tianjin-port.com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25706615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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